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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三夫俱乐部保险事宜

一、报销流程:



备注(
1):
如被保险人身故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受益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正反复印件;
2、公安部门或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3、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如被保险人残疾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由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2、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备注(2):
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全部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会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二、所办理保险价格表:


保险期间()

普通风险
保费(元)

特约风险保费()

1

10

2-3

10

20

4-10

15

30

11-20

20

35

1、总保额11.5万元,       意外伤害保额10万元;意外医疗(0免赔,100%赔付)保额1.5万元;
2、普通风险保障方案保险责任:普通户外运动、远足、旅行(含自驾车)、无高特技项目的拓展训练。
3、特殊运动项目保障方案保险责任:3000至5000高海拔地区登山及自驾车远途旅行、有高空特技项目的拓展训练、正规场所的滑雪、潜水、漂流、轮滑、滑板、冲浪自然场地攀岩、及山地自行车骑行

三、保险范围:
(一)意外伤害医疗
1、在被保险时间内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或遭遇意外伤害,需在二级或二级以上甲等医院诊疗(如当地无此条件的医院,可先在当地挂急诊接受治疗,再转至符合条件的医院)。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官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即医保范围内)以下医疗费用,在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包含范围: (1)治疗费;(2)检查费 (3)手术费 (4 )药费 (5 )护理费 (6 )床位费 (7 ) 输血材料费 (8) 外院专家会诊费
2、(1)、对因突发急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保险承担自抢救开始之后的14日内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约定的医疗费用;
(2 )、对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保险承担自抢救开始之后的180日内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约定的医疗费用;

(二)意外伤害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Ⅲ度烧伤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疾病并自发病之日起七日内或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身故,或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Ⅲ度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中该项Ⅲ度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Ⅲ度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Ⅲ度烧伤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Ⅲ度烧伤保险金之和。
4.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疾病并自发病之日起七日内或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身故,或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照其实际支出的身故处理费用,在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百分之五的限额内给付身故处理保险金。
5.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上述一、二和三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呗保险人身故、残疾、重度烧伤、支出医疗费用、支出补充费用或身故处理费用的,保险公司不付给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或投保前原有疾病;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十、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
十一、被保险人体检、疗养或康复治疗。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更多详细情况请看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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