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
四川成都的刃脊探险公司在美国戈尔公司的赞助下开始在四川境内进行一系列未登峰的攀登计划。
经过:
刃脊探险公司为了寻找适合爱好者攀登的低难度雪山,对巴塘地区海拔高度在6000米左右的山峰进行考察。本次考察的原目标是格聂,但基于宗教原因,将考察的目标调整为党结真拉(已登峰)。
2006年6月27日
考察队(共四人)从成都出发,当晚到达新都桥。
2006年6月28日
考察队到达理塘,了解情况后修改考察目标。到达党巴乡后,当地乡政府工作人员提出需要考察队去县旅游局办理进山的手续,于是考察队当天到达巴塘县并联络县旅游局长。
2006年6月29日
县旅游局长对考察队的行为表示支持,并请党巴乡帮助安排马匹。考察队当天回到党巴乡。
2006年6月30日
考察开始。
2006年7月1日
在当晚宿营后,考察队得到通知,通知内容为:因未办理任何手续,要求考察队下山。通知上有乡政府的公章。
考察队用卫星电话与乡书记联系,得知是州登协的要求。考察队说明本次只是考察,并未进行实质性的攀登,得到的回复是考察也需要办理许可手续,并且必须到康定办理(距离考察地单程一天以上的路程)。
考察队继续与州登协联系,得到的答复是省登协的通知。考察队尝试与省登协取得联系,未果。
2006年7月2日
考察队开始延原路下撤。
2006年7月3日
考察队下撤到有移动电话信号的地段,开始与各方面取得联系。
回到巴塘后,考察队结清了马匹和人员费用。
同时有消息说当地文体局要对考察队处以3~5万元的罚款。
2006年7月4日
考察队离开巴塘。
2006年7月6日
考察队向州登协交纳了1500元罚款。原帖说明,如果不交会有很严重的后果。
2006年7月7日
考察队返回成都,考察结束。
备注:
- 具网上资料来看,本次考察的手续并不完备。因无法明确界定考察与登山的区别,同时因为资格证书的原因,本次考察队未完全按照正式登山的情况来进行操作;
- 考察队队员不具备《登山管理办法》中要求的一系列证书,但都是非常有经验、有能力的攀登者。
- 独行马的部分攀登经历:
- 2000年 宁金抗沙南山脊;玉珠峰(中国首届登山节教练)
- 2002年 宁金抗沙(西南山脊新线路);青海玉女峰 (首登)
- 2004年 半脊峰(首登); 雀儿山; 四姑娘么峰(国内首登)
- 2005年 大雪塘 (首登); 雀儿山(新线路);雅拉--未登顶,但因所付出的努力获得年度金犀牛“最佳攀登成就奖”
从2001年底开始每年均组织登山技术培训,至今已培训百余登山爱好者。
附件:
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四川省人民政府2001年4月16日批准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登山活动的管理,保护登山者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以竞技、探险为目的,借助一定的器械和装备,在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开展登山运动的,适用本办法。旅游登山活动,即以观赏游览、领略风光为目的,不具有明显危险性的登山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登山活动的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登山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外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 国内人员开展登山活动应组成二人以上的团队,登山团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组织;
(二)配备相应的登山教练;
(三)配备登山活动所需的技术、通讯、生活等装备器材;
(四)登山队员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身体合格,无障碍性疾病;
(五)登山队员经县级以上登山协会培训合格;
(六)为登山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亡事故保险。
第五条 组织国内登山活动应向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山计划安排;
(二)负责组织登山团队的法人资格证明;
(三)登山教练资格证书;
(四)登山队员的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五)省级以上登山协会颁发的登山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六)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第六条 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国内登山团队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登山申请批准后,如变更登山时间、路线或山峰等,应当重新报批。
第七条 外国人来四川省登山,可以自行组成登山团队,也可以由外国登山团队和中国登山团队组成联合登山团队。
外国登山团队应按规定报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四川省登山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外国登山团队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与省登山协会签订登山协议,并缴纳国家规定的登山注册费。
外国登山团队可攀登的山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登山活动
第九条 在登山活动中,登山团队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山峰和路线进行攀登;
(二)不得吸收未经申报的人员登山;
(三)禁止在登山活动区域安放纪念标志和其他物品;
(四)尊重当地民族风俗和宗教习惯;
(五)保护野生动物、植物,不得捕杀或毁坏;
(六)使用山峰的名称、高度应以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最新公布的名称、高度为准;
(七)未经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不得采集动物、植物、矿物或其他自然标本;
(八)保持环境卫生,对登山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应采取掩埋、焚毁等方法处理。
第十条 外国登山团队登山过程中或登顶后,要求展现其所在国家(地区)的旗帜,应当经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展现规格相当的中国国旗。
第十一条 外国登山团队在登山期间,应由省登山协会指派中方联络人员陪同。其职责 是:
(一)监督登山团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三)督促实施有关登山协议;
(四)掌握登山进程,核实登顶情况。
第十二条 在登山活动中,如发生意外事故,登山团队应及时向登山协会、组织者报告。登山协会、组织者应积极组织救援工作,当地政府、有关方面应支持、配合。
第十三条 国内登山团队登顶成功后,由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发给登顶证书。
外国登山团队登顶成功后,由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发给登顶证书。
第十四条 国内登山者达到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运动健将标准的,可向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达到一级以下运动员标准的,可向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国内登山团队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的;
(二)变更登山时间、路线或山峰等,未重新报批的;
(三)吸收未经申报的人员登山的;
(四)在登山活动区域安放纪念标志或其他物品的。
第十六条 外国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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