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故事,表面上很简单,用过去某个时代的语言,可以表达为:地方省登协成功制止了一次非法登山。然而,在这个成功制止的故事里、以及故事背后,却凸现出许多耐人寻味的现实和问号。

巴塘事件的大致情况是:刃脊探险公司于6月底组队前往巴塘县进行山峰考察,起初他们在县旅游局办理了进山的手续、“县旅游局长对考察队的行为表示支持”。两天后,甘孜州登协通过当地乡政府,通知“刃脊考察队”下山,理由是“未办理任何手续”。“刃脊考察队”以“不是攀登、是考察”的理由希望继续考察,但州登协以“考察也需要办理许可手续”为由拒绝,并告诉“刃脊考察队”:州登协得到的是“省登协的通知”。考察队离开巴塘后,向州登协交纳了1500元的罚款。考察活动终止。

在讲述这个平常故事时,需要补充的是:刃脊探险公司是一个由登山爱好者发起、成立的商业机构,其核心骨干在国内民间登山界属于一流水平。刃脊的系列考察和攀登活动,得到了世界著名户外品牌Gore公司的赞助。同时,刃脊也是一家缺乏官方背景的公司。

从事件的过程来看,有两个问号:

1、《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以竞技、探险为目的,借助一定的器械和装备,在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开展登山运动的,适用本办法。旅游登山活动,即以观赏游览、领略风光为目的,不具有明显危险性的登山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刃脊的考察活动,到底属于“以竞技、探险为目的”还是“不具有明显危险性的登山活动”?定性的权力,恐怕既不在旅游局、也不在登协,而必须由省人大或省高院对原有条文不足之处给予司法解释。

而在没有解释之前,根据“法所不禁止,既公民所许可”的现代立法精神,刃脊考察队在县旅游局办理了进山的手续之后,应有权利继续考察活动。

2、假设,刃脊考察队此次行为属于违法,那么,登山协会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呢?

跳出事件本身涉及的法律问题,就《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也有一些让人疑惑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中“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登山活动的统一管理”的授权是否符合宪法精神,是个问号;《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中许许多多的限制性条款,还是若干问号。

说了一大堆“法”,读者也许会说我是个刻板无趣的“调书包”者。那么,接下来,让我们看看事情“有趣”的一面。

我们都知道的一个事实是:转型期的中国,是一个法治还没有完全健全的国家。从历史的纬度而言,吴思先生解释过自古以来中国“法不能行”的深层替代:潜规则。当然,我们要相信“历史在进步”。因此,今天我们可以通过网络迅速得到很多信息;因此,而今在当年刘备统治过的蜀国考察个山峰也会吸引国际资金的注入……但我们对“历史是螺旋上升的”这一点,也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进步的道路从来不是畅顺无阻的。而登山运动的进步,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回到巴塘事件,我在四川登协的官方网站上看到一句很逗的话:“近日,一只四川民间登山队因违法偷登被查处。”虽然我相信,这很可能是工作人员的手误,但从7月5日到现在,这句话依然原样在那里,其“手误”的微妙,让人感慨于汉语的博大精深和发布者的粗心大意。

闲话少说,回到正题。

简要梳理中国登山运动的发展,有这么三个阶段: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的国家荣誉阶段,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国际合作阶段,发轫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到而今成为主流的民间登山阶段。我们不难看到,参与登山的社会组成,也在发生着变化。

从民间登山成为主流开始,登山者的个性化、登山组织形式的分工化、登山行为的社会化、登山产业的利益化是必然的趋势。而登山,就其本质而言,又是一个具有高风险性的活动。国内登山的开展,还远远没有达到规范化运作的水平,许多问题既有其落后的一面,也有逐渐向前改进的一面。从广义上看,登山是一件各方参与的事情,涉及到山峰资源管理者、经营服务者、消费者、自主攀登者、以及当地居民等。

前几年,当登山仅仅还是极少数人参加的小众活动时,由于登山市场的未成型、容量的微小等原因,矛盾还不会那么明显。然而随着登山运动的普及、商业利益的增长,这种结构性的矛盾会越来越突显。

因此,登山运动如何在有效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持续发展,将会成为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话题。

这就是为什么,我说巴塘事件是“2006年中国登山界一次值得被历史记忆的事件”的原因——它显现出登山管理者、登山行为者之间的矛盾,也隐含着一些结构性的问题——公共资源供给的垄断,是产生矛盾的根源。

我们都知道的另一个事实是:目前国内绝大部分的协会类组织,不是由从业者或爱好者自发形成的,都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当初,协会的权力来源于上级的授权。

在中国迈向现代化的进程中,大部分协会类组织已逐渐脱离政府职能部门的角色,很多协会面临着经费来源的困境和自身定位的尴尬。就登山协会而言,在比较高的级别上(中央、省、自治区),登协还经常与同级的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属于“一个班子、两块牌子”。

因此,协会的行为模式,是依照传统的思路偏重“收费-管理”呢?还是尊重现代社会的通行规则偏重“服务-收费”呢?这是浅一些的层面。

这行为模式的最终定型,必然要经历一段时间的各方平衡和博弈,而这段时间的长短、矛盾的剧烈程度,反过来也将影响着中国登山运动发展的质量和登山人群的感受。这是深一步的层面。

从理论上我们都知道,如果一场足球赛的规则制订者、裁判员和球员都由参赛的某一方担任的话,其他参赛方都只能是输家——而且一定输得很难看。最终,也将导致没有人敢于或愿意参赛,于是无以为继。虽然这只是一种极端的假设,但并不排除其发生的可能性。

就一个组织的职能而言,现代社会讲究的是分工明确、“责·权·利”相对称。如果,一个组织既是规则制定者,又是执法者,同时还是参与经营的利益获取者,无论是什么人去干,它最终会走向“用公权力进行寻租、以牟取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这其实是体制的问题,或者也可以说是这个时代的不足。

因此,对于当前中国登山运动的发展而言,既要承认一些现状,也要立足长远、不被现实所局限。唯有在参与各方都立足扮演好自身角色的前提下,这项运动才会得到健康的发展,山峰资源管理者、经营服务者、消费者、自主攀登者、当地居民各方才能均衡受益、持续发展。否则,可能是个最终“多输”的局面。

人类作为地球上最高级的智能动物,在前进的大方向上,拥有一个共识比“各行其是”要强。

最后,用17世纪英国诗人John Donne的几句诗,送给所有与山相关的人——

谁都不是一座孤岛,可以自成一体

每个人都是广袤大陆的一部分

……

任何人的死亡,都使我受到损失

因为我包孕在人类之中

……

 

【完】